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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籍高管使用公司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35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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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籍高管使用公司商业秘密

被告人堀某(日本籍),原为中外合资企业成都三国公司总经理,后被调回日本。在回日本之前,堀某与被告人雷某成立了江门科美机电有限公司,并将成都三国公司就职的员工周某、刘某、沈某等人推荐到新成立的公司任职。新公司成立后,堀某通过让刘某在成都三国公司偷拍下来的设备图片,以及通过成都三国公司的技术员取得的二次空气阀相关零件,加上堀某在任职期间掌握的技术图纸,最终使得科美公司根据该图纸制造并销售二次空气阀AV01型841084台。

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处罚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堀某、雷某、周某、刘某、沈某违反成都三国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盗窃、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成都三国公司造成2355035。2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对堀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雷某、周某、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宣判后,堀某等人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各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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