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成传销组织骗人钱财
2009年,被告人夏某、陶某、华某、李某、朱某、陈某、郑某、候某及刘某(另案处理)先后参加了某传销组织,该组织以推销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轩妍阳光化妆品为名,发展下线,按照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划分等级的依据,不断骗取参加者的钱财。2009年7月,该传销组织从浙江省江山市流串到江西省弋阳县继续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何判刑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等八人共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上列被告人归案后能主动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华某、郑某、朱某、候某能主动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朱某、陈某、郑某、候某在传销组织里的级别低于夏某、陶某、华某,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1年1月24日,弋阳县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夏某等8人八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五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