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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团伙非法获利被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何判刑?

刑事案例           阅读:68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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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团伙非法获利被抓

2009年7月至2010年8月26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曹某、郭某、彭某、朱某、梁某、唐某、陈某等人伙同罗某等人以购买化妆品的名义组织形成110多人的传销组织。据悉,该组织通过发展人员的数量返利计酬牟利。

检察机关遂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被告人曹某等11人公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人曹某等11人表示自愿认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何判刑

昌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郭某、彭某、朱某、梁某、唐某、陈某、方某、邓某、王某、黎某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罪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因此,昌平区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判处被告人郭某、彭某、朱某、梁某、唐某、陈某、方某、邓某、王某、黎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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