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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老板三罪同犯腰缠数百万,数罪并罚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30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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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于2000年12月租赁固镇县酒精厂的场地及生产线生产酒精,2004年5月13日,孙某以260万元购买了固镇县酒精厂的酒精生产线设备、地上所有设施及土地21亩。2005年5月20日,孙某登记注册了固镇县旭源酒业有限公司,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有孙某、孙某某、杨某、王某,注册资金350万元,杨某兼任现金会计。

2004年8月至2008年4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杨某、王某以月利息1分至3分不等的高利息回报为诱饵,向薛某某、祖某某等90余人借款1182余万元,款项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偿还滚动借款本息、个人生活支出。

2004年2月至2008年2月,被告人孙某等人,在账目上做手脚,逃税3825088。30元。

2006年4月,被告人孙某向孙某某借款60万元,偿还了10万元,还欠50万元。被告人孙某以固镇县旭源酒业有限公司厂房、基础设施及部分设备等折算300万元入股,占股份55%,孙某某出资200万元,占股份45%,合伙办化工厂,50万元债务在出资中扣住。2007年6月20日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被告人孙某又以购买设备和付设备定金为由,骗走孙某某58万元。孙某某被骗现金共计108万元。

2006年11月20日,被告人孙某与固镇县湖沟镇居民陈某达成垫资收购粉渣协议,由陈某垫资购买粉渣1000吨,垫资期限为三个月,被告人孙某以每吨粉渣支付给陈某20元作为利润。陈某也未得到过一分钱,陈某被骗60万元。

酒老板三罪同犯腰缠数百万

2007年4月3日,被告人孙某与固镇县城关镇居民王某某达成投资收购原料协议,王某某出资60万元购买生产原料,孙某以利润分红的形式每月付给王某某1。5万元,但孙某未给过王某某一分钱,王某某被骗54万元。

2007年10月,公司停产。2008年年初被告人孙某等人负债480余万元逃匿。

数罪并罚如何处罚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以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孙某等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61%,其行为均构成逃税罪。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财物后逃匿,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孙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固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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