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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假冒金龙鱼近2千桶,假冒注册商标罪如何判刑?

刑事案例           阅读:38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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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假冒金龙鱼近2千桶

2009年10月至2010年6月,郝某购买假冒“金龙鱼”牌食用油油桶,并雇佣他人将散装大豆油灌装到该桶内,包装好后向北京锦绣大地批发市场内经营的石某等人进行销售。2010年6月18日郝某租住地内尚未销售的食用油108桶被起获,价值3429元。在石某才处起获假冒“金龙鱼”牌食用油1。8升规格的916桶,5升规格的1800余桶,共计价值人民币6万余元。

郝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公诉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假冒注册商标罪如何判刑

法院认为,郝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最终,法院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郝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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