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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香油冒充芝麻香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34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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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香油冒充芝麻香油

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刘志峰、刘磊二人先后组织刘波、刘月光,以在玉米油中添加香精的方式,生产品名为“大丰香油”的产品冒充芝麻香油进行销售。其中,刘志峰、刘磊共参与生产、销售假冒芝麻香油87992.17公斤,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37953.4元;刘波参与生产、销售假冒芝麻香油45117.73公斤,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22844.6元;刘月光参与生产、销售假冒芝麻香油4950公斤,销售金额80340元。

刘志峰、刘磊、刘波、刘月光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公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处罚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刘志峰、刘磊系主犯,刘波、刘月光系从犯,且均未参与销售利润分配;刘波构成自首,可对刘波减轻处罚,对刘月光从轻处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志峰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磊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波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月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四名被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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