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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爆炸装置抢银行,抢劫罪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35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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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爆炸装置抢银行

2006年4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潘某单独或伙同何某、糜某多次来到滁州市选择作案目标,并自制爆炸装置,准备了自制火药枪、铁锤、电动车等作案工具。2007年1月28日7时50分许,戴着头盔并携带作案工具的潘某、曹某骑电动车到中国工商银行滁州南桥分理处附近。潘某在银行运钞车送款离开后进入分理处大厅将自制爆炸装置放在柜台上,点燃引线后跑出大厅,后从被炸开的隔离玻璃处跨上柜台抢走装有人民币227210。90元及其他物品的银行送款包后逃离现场。据悉,爆炸造成2名银行工作人员耳鼓膜穿孔,经鉴定为轻伤。1996年1月9日,潘某伙同他人在江苏省扬州市抢劫东关城市信用社现金45710元;2000年1月5日,潘某伙同他人在江苏扬州市汶河南路工商银行仙鹤储蓄所营业大厅实施抢劫未遂;2006年1月18日,潘某独自在安徽省安庆市人民东路邮政储蓄所抢劫现金172380。49元;2000年1月21日,潘某为抢劫准备交通工具,伙同他人在江苏省江都市盗窃汽车未遂。

抢劫罪如何量刑

2008年2月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对潘某执行死刑。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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