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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机故障趁机取走巨款,盗窃罪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29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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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机故障趁机取走巨款

2006年4月21日晚22时许,被告人许霆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某银行ATM取款机取款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账号被扣1元钱,但发现自动取款机吐出1000元,许霆遂先后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某,二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据悉,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共计17。5万元;郭某取款1。8万元。事后,两人各自携赃款潜逃。2006年11月7日,郭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赃款1。8万元。

盗窃罪如何量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7年5月,被告人许霆被抓获归案,17。5万元赃款已挥霍一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因此,广州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许霆对不服,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8年1月,此案进入二审程序。

2008年1月16日,广东省高院认定“许霆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

2008年2月22日,广州中院将开庭审理此案。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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