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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制造事故敲诈钱财,敲诈勒索罪的量刑原则

刑事案例           阅读:30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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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量刑原则

2012年4月9日16时许,王某、李某和赵某三人在高速公路上,利用租借的轿车制造刮蹭事故,拦住一辆大货车,威胁索要现金1万元。当日下午17时30分,王某三人以同样的手段,再次敲诈勒索现金1万元,在等待别人送钱时,三人被抓获。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三被告共同故意,不分主从犯。但犯意是由被告人王潇提起的,并由其驾车实施刮蹭行为,在量刑时应区别对待。三被告人敲诈勒索在等待拿钱时被抓获,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庭审中三被告悔罪态度明显,积极缴纳罚金,且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

法院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李某、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各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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