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盗窃罪的怎么处罚
2012年5月,王某称已买通重钢厂守门的保安谢某(另案处理),于是找樊某和张某一起去厂房内偷窃。5月25日凌晨1时许,王某驾车来到重钢一号门岗,保安谢某将门打开,但没有出来检查。王某等人在厂区内找到部分废铁,后卖给某废品收购站,获利1500元。之后王某等三人多次进入厂区盗窃废铁、钢筋、润滑油等物。2012年6月11日凌晨1时左右,三人从厂区内盗得800多公斤废铁,销赃后又折返回厂区,但因保安已轮岗换班,王某三人鸣笛催促开门时被保安抓获。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邀约樊某、张某先后13次盗窃重钢废旧钢铁、钢筋、润滑油价值85698元,并联系销赃、主持分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樊某、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故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樊某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5万元,同时责令王某、樊某、张某三人退赔重钢5074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