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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哥借钱未果绑架表弟并撕票,绑架后杀人的刑事责任

刑事案例           阅读:26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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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后杀人的刑事责任

2005年7月到2006年8月,为谋取钱财,被告人史某伙同他人多次在北京市通州区、大兴区等地盗窃电表箱66个,价值5万多元。2006年9月22日下午16时许,因向表舅借钱未果,被告人史某遂伙同老乡高某(已判刑)将表舅13岁的儿子张某骗上面包车,后高某打电话向张某的父亲索要钱款未果。当晚22时许,史某和高某用绳索将张某勒死,并埋尸某河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史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且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其还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并与其所犯绑架罪并罚。

综上,北京二中院以绑架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史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史某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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