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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财盗拆铁路器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35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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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如何处罚

被告人朱健、刘辉为了发财,从2008年4月中旬到8月下旬,先实地查看,然后携带扳手等作案工具,先后8次在晚上窜入杨铜线、南张线和铁路专用线,拆盗钢轨夹板31副、轨距杆和扣件266套,总计价值人民币1。6万余元,并销售给被告朱学美、刘治娥(另行处理)。经铁路权威部门鉴定,被拆卸扣件的钢轨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危险。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健、刘辉采取盗窃手段破坏铁路轨道,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危险,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同时,被告人朱健、刘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学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09年4月13日,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盗窃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朱健、刘辉执行有期徒刑9年和8年6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的被告人朱学美亦被当庭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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