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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残主犯致警察死亡,故意杀人情节严重的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31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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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情节严重的如何处罚

2009年2月6日上午,广东省湛江吴川市公安局博铺派出所接报有人进行毒品交易,该所民警陈远浩等人在伏击地点发现嫌疑人欧某强、欧某求,随即对二人进行拦截盘查。欧某求企图驾车逃跑,陈远浩冲上去抓住其汽车方向盘并喝令其停车。不料,欧某求加大油门开车逃跑,将陈远浩强行拖拉五十多米后继续驾车从其身上辗过,导致陈远浩因伤势过重殉职。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欧某求因进行毒品交易而被公安机关盘查,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在公安干警陈远浩已抓住汽车方向盘的情况下明知其高速倒车可能会发生危及陈远浩生命健康的危害结果,仍强行高速倒车拖拽陈远浩逃跑,致陈远浩被甩下车并被碾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

2009年6月3日上午11时许,湛江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欧某求死刑。

法院判决后,欧某求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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