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的情形
2008年8月17日的晚上,被告人李香(女)在北京市大兴区其租住的房子里因与被害人彭某发生争执而用刀将其砍击至死。被告人刘新振明知李香犯罪还用4万元帮助李香逃走。
庭审中,李香自称是因为没有接受对方发生性行为的要求而引起争吵导致杀死了人。李香及其辩护人认为,李香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彭某在本案的起因上有过错,李香出于防卫目的实施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李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在法庭上未得到采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可以不立即执行。刘新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李香提供资金帮助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依法应予惩处。
2009年7月14日上午,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68000元;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刘新振有期徒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