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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强奸中学生并抛尸,强奸罪情节特别恶劣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40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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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情节特别恶劣如何处罚

2003年10月6日,被告人杨利(男,36岁)在淮北市杜集区高岳镇采用哄骗和暴力手段强行与杜集区中学生孙某发生了性关系。2003年11月4日晚,杨利下班路上遇到淮北市第八中学学生王某,用暴力手段将王某挟持并强奸。因杨利长时间掐王某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事后,杨利为掩盖罪行,王某尸体放在铁路上,致使王某尸体因被火车碾轧而致头骨崩裂等多处残损,造成发生火车事故的假象。2003年11月19日,被告人杨利潜逃。2009年1月4日,逃亡6年的杨利回到家中,其父杨仲和明知儿子杨利为通缉犯,仍将其藏在家中。1月6日中午,公安机关在其父家中将杨利抓获。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利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和被害人孙某、王某发生性关系,且致王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杨利的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且造成王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予严惩。杨利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被告人杨仲和明知杨利系犯罪之人,而为其提供食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且情节严重。根据杨仲和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

2009年7月23日,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杨利死刑,并赔偿受害人23多万元的经济损失。其父杨利父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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