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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团伙流窜作案71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50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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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团伙流窜作案71起

2005年5月至2006年8月,被告人李某伙同马某、周某等人,先后在烟台、青岛、临沂、东营等地流窜作案71起,共盗窃车辆近80辆,涉案金额1052万多元。事后,被告人李某又将偷来的车通过网络或直接卖给熟人等方式销赃,涉案值达1100多万,收赃者在收脏后通常加价五六千元再倒手卖给他人。

随后,检察机关将涉嫌盗窃、销赃的20名被告人公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如何量刑

200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新罪名确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按照新的司法解释审理了这起案件。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马某、周某,无期徒刑、无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并分处罚金101万元、50万元、30多万元;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等6人3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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