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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天化日抢劫现金,抢夺累犯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32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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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天化日抢劫现金

2007年7月18日,温岭市民王某与妻子应某从某银行取出150万元现金后乘坐自家的出租车来到某银行分理处准备存入50万元现金,应某和驾驶员在车中等候。此时,尾随在后的被告人林某1(在逃)拉开出租车的后座车门并抢走现金80万元,随后坐上在此接应的被告人林某2摩托车逃走。另外,被告人林某1、林某2还曾于2007年6月21日和7月5日在台州市某农村合作银行前以同样的手段先后两次抢走现金28万元。

抢夺累犯如何量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2与人结伙,抢夺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2007年11月14日,台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林某2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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