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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盗窃保险箱,盗窃罪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36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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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盗窃保险箱

2006年5月19日至2007年5月9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陈某和同乡经过密谋、分工后,先后多次在上海市和浙江省多家单位的保险箱实施疯狂盗窃,共窃取现金及笔记本电脑、电脑显示器等财物共计42万余元。2007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与刑满释放人员黄某在盗窃某建材仓库保险箱时被保安发现后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陈某和黄某先后被抓获归案。

盗窃罪如何认定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或者分别伙同他人,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陈某参与盗窃公私财物,共计42万余元,其中人民币3万余元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被告人黄某参与盗窃公私财物,共计20万余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经查,被告人陈某参与部分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且被告人陈某、黄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因此,徐汇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和黄某有期徒刑13年、12年,均被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万元和4万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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