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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职务之便挪用资金,挪用资金罪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32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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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职务之便挪用资金

2005年11月至2006年7月间,被告人方某利用担任北京某技术公司出纳员职务的便利,先后挪用公司资金和他人要求其代缴的社保基金等共计28万元左右。其中,被告人方某挪用资金额为27.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方某已归还公司资金5万元。

挪用资金罪如何量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方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2007年12月19日,法院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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