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电缆被盘查杀死民警
2006年10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1(曾因盗窃被判十个月有期徒刑)驾驶一辆黄色昌河汽车搭载堂哥张某2和吕某,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高沿公路旁盗剪了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电缆线197米,造成106户电话通讯中断,经济损失共计2万余元。得手后,三人驾车去销赃,在途经门头沟区芹峪口检查站时开车闯过了检查站关卡,执勤民警唐某见此情景便开车追赶。其后,民警唐某在拦截住张某1驾驶的车辆后对张某1进行盘查时,与张某1发生了搏斗,在张某2的帮助下张某1持压力钳砸击唐某的头部,致使唐某死亡。张某1和张某2将唐某抛尸后逃匿。经查,张某1还参与了其他11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雷某(吕某女友)、李某、周某、王某还为被告人吕某、张某2提供避难帮助等。此案为轰动一时的北京门头沟袭警案。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1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1杀害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伤人罪。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如何量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1在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后,因害怕犯罪行为被暴露,在驾车路过检查站时竟闯关而过,当执勤民警唐成文将其截住后,张某1为抗拒检查,又持压力钳照唐成文身体的要害部位头部猛击,致唐成文死亡,张某1所实施的行为是足以致人死亡的杀人行为,故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1、张某2为逃避法律追究,竟持械故意杀害执勤民警唐成文,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均应严惩。张某1、张某2、吕某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依法均应惩处。被告人张某1还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亦应惩处。雷某、李某、周某、王某在明知张某1、张某2、吕某系犯罪人后,仍分别为其提供隐匿处所和钱财,帮助其逃匿,其四人的行为均构成窝藏罪,依法均应惩处。张某1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张某2在与张某1共同实施杀害民警唐成文的犯罪中,不是直接致死民警的凶手,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07年11月1日,北京一中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1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以故意杀人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五年;以窝藏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雷某、李某、周某、王某二年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