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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重犯抢劫杀人身背数罪,绑架罪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25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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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重犯抢劫杀人身背数罪

1994年7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曲某、王某、刘某结伙故意碰瓷将被害人姜某驾驶的轿车截下,其中两名被告人驾驶该车将姜某骗到了一胡同内,用暴力给姜某注射了麻醉剂,将姜某杀死后抛入松花江,后将价值27.24万元的车开往哈尔滨销赃获款20万元。1998年、1999年8月,四名被告人在被害人俞某家门外,采取持刀、仿真枪等工具方式对俞某等人进行威胁后,抢劫220余万元及一台价值1800元的摄像机、价值2。1万余元的笔记本电脑。2004年2月19日,四名被告人以洽谈保险业务为名将某保险公司经理祝某杀害,并用其银行卡取现18.27万余元。2004年8月25日14时许,四人在将被害人牛某劫持,并向其亲属索要150万元赎金,牛某在被绑架过程中死亡。2004年9月9日,四人将一名女被害人绑架,将被害人住处的3万余元钱、笔记本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等物品洗劫,并从其银行卡取现5.9万余元。得手后,四人将被害人残忍杀死。2002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某使用虚假的收入证明等材料,先后骗取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通州支行汽车消费贷款867.2万元,偿还部分贷款后,将其余贷款非法占有。2004年7至10月间,张某藏匿的5.6万余元、200美元等假币被起获;1999年7月至2004年10月期间,曲某藏匿的1支四管手枪、8发钢珠弹、五四枪子弹1发被起获。

绑架罪如何认定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曲某、王某、刘某分别结伙,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灭口和唯恐绑架罪行败露,四人以残忍的手段将三名被害人和一名知情人杀害,且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四人的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均应依法惩处。四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麻醉的方法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致人质死亡,其行为又均已构成绑架罪,亦均应依法惩处。张某还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其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持有假币罪均应依法惩处。曲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处罚。

据此,二中院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合同诈骗罪、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张某、曲某、王某、刘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8年1月18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四名重犯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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