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抢夺致人死亡
2006年5月,被告人赵某1刑满释放。次月,被告人赵某1伙同被告人程某欲实施抢劫。6月20日早上,被告人赵某1和程某驾驶摩托车伺机寻找犯罪目标,当两人行至淮南市“蓝宝酒店”西侧路段时,发现被害人赵某2骑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随即锁定被害人赵某2准备下手。首先,两名被告人尾随被害人赵某2到“蓝宝酒店”十字路口西50米处,趁机拖拽赵某2的皮包,由于该皮包栓挂在车把处,被告人程某加快摩托车速,将被害人赵某2拖拽至地头部撞地,后因失血过多死亡。被告人赵某1和程某抢走被害人赵某2皮包中现金及手机等物品。此外,2006年6月,被告人赵某1伙同王某(已判刑)采用驾驶摩托车快速超过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邸某某,抢走被害人皮包,获取现金、小灵通等物品。
抢劫致人死亡如何量刑
经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赵某1、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其驾驶摩托车强行夺取骑自行车人携带的财物可能会造成被抢骑车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拉硬拽劫取他人财物,造成财物持有人赵某2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此外,被告人赵某1伙同他人公开实施夺取他人财物行为,数额较大,构成抢夺罪,应当两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赵某1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终审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赵某1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7年9月2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安徽省首例飞车抢夺致人死亡的被告人赵某1在安徽省淮南市被执行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