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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盗窃城市用水,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刑事案例           阅读:32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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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盗窃城市用水

2001年6月至2002年底,为非法谋取单位利益,被告人原长安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法人代表李某先后指使被告人供水公司临时工刘某在清馨苑小区内,采用拨调水表的方法盗窃城市公共用水价值共计34379.56元。2003年年初,发现异常情况的供水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被告人李某和刘某先后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遂以盗窃罪将被告人李某和刘某公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2006年8月,裕华区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无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宣判后,石家庄人民检察院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06年11月17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7年3月30日,裕华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据悉,此案为河北省首例因被指控盗窃城市公共用水被判刑的案件。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已提起上诉,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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