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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理私卖股票,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刑事案例           阅读:37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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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理私卖股票

2003年11月至2006年7月间,被告人漆某某担任江西省世纪证券公司宜丰客户服务部副经理一职。由于职务便利,被告人可以轻易获取股民账户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于是,被告人漆某某将睡眠股民的资金账户利用清密和中国银行卡的无校检验性的漏洞,把受害人熊某、冯某等51户股民股票部分或全部抛出,所获65。282万元全部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案发后,被告人漆某某逃匿并将赃款挥霍一空。该案系迄今为止全国最大的私卖股票案。

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漆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客户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尽力退赔赃款5万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2007年7月11日,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漆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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