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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抢劫杀人致6人死亡,抢劫罪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19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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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抢劫杀人致6人死亡

被告人董文语曾先后两次因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被判入狱。2004年和2006年,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董文语在浙江金华等地入室盗窃,窃得财物价值共计9120元。2006年3月至5月,被告人董文语又先后窜至福建、浙江等地半夜入室行窃,先后作案5次,致6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微伤并强奸多名妇女。2006年7月19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在全国范围内缉拿董文语。2006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董文语入室行窃时被抓获。

检察机关遂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侮辱尸体罪将被告人董文语公诉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抢劫罪如何量刑

金华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文语无视国家法律,采用扼颈、刀割颈部等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行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采用极其残忍和非人道的方式侮辱尸体,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尸体罪。被告人董文语一人犯五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同时,被告人董文语有劳动能力,能够自食其力,也有亲人对其关心,但其不遵纪守法,曾犯故意伤害罪与盗窃罪两次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实施杀人、抢劫、强奸、盗窃、侮辱尸体等犯罪,实属罪大恶极,犯罪根源在其自身,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有社会因素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董文语的犯罪动机非常卑劣,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2007年6月8日,金华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侮辱尸体罪,五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董文语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2万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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