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致3人死亡
2005年5月13日凌晨1时许,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杨某1、张某、杨某2、杨某3等4人携带匕首等窜到云南省金平县勐拉乡新勐村委会的赵某家将11个月大的男婴抢走。其中,被告人杨某1、张某先后将赵某夫妇两人打伤,导致赵某的妻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赵某被打致轻伤。随后,被告人杨某1、杨某2将男婴以人民币4000元卖给被告人黄某和杨某4,后被告人黄某和杨某4又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将该男婴卖给被告人杨某5和王某。2003年,被告人杨某6以300元的价格买得一男婴,并以26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熊某、艾某1夫妇,后熊某伙同被告人艾某2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冯某1。另外,被告人熊某、艾某2等人还相互伙同以收养为名将盘某捡的一男婴骗走,后将该男婴以人民币6800元卖给冯某2。据悉,被告人杨某7等61人于2003年农历6月至2005年9月先后47次拐卖儿童55人,造成其中3人死亡,1人被遗弃。其中,有13名儿童被公安机关解救其余被拐儿童下落不明。另外,被告人杨某7还参与诈骗两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7600元。
检察机关遂以拐卖儿童罪、诈骗罪将被告人杨某7等61人公诉至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拐卖儿童罪的刑事责任
2006年11月13日,红河州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拐卖儿童罪、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1等61人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同时没收个人财产和处以相应数额的罚金。
一审宣判后,41名被告人不服判决,并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7年3月2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其中的3名犯罪嫌疑人认为一审判刑过重,要求从轻判决。
由于其中4被告人的说法差别较大,供词相互矛盾,其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对杨某1的量刑过重,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杨某1是主犯,希望法庭重新调查此案。
检察机关则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希望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对此案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