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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录性爱录像勒索前任女友,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

刑事案例           阅读:32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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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录性爱录像勒索前任女友

2002年,肖某(女)和被告人王某同居,在得知王某已经结婚后遂选择了离开。2005年8月,肖某与他人结婚,但经常接到王某的电话或短信,且肖某的丈夫、张某的同事也受到王某的骚扰。2005年8月23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打电话向肖某要钱,并将其约至某酒店见面,向其播放了几年前两人的性爱光碟,以此索要钱款100万元。2005年年底,被告人王某托朋友李某向肖某的父母寄了一张性爱光碟勒索钱财。2006年6月10日,肖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后协助警方在交易地点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遂以敲诈勒索罪将被告人王某公诉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

天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揭发隐私相威胁,对公民财物强行索取,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2006年12月8日,天河区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4年。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遂上诉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中院经过审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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