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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炸弹袭击警案,爆炸罪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28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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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炸弹袭击警案

2006年5月20日至21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赵某伙同李某(已判刑)、包某(在逃)先后4次在云南省广南县城、砚山县城抢劫出租车。2006年10月23日23时许,接到举报的广南县杨柳井乡派出所民警罗某1与治安协管员罗某2找到被告人赵某,进行盘问并要求赵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后赵某骑摩托车逃跑时被罗某1制止,赵某遂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猛刺罗某14刀后逃离。次日凌晨,被告人赵某用摩托车载妻子逃至莲城镇坝赖水库其母熊某(另案处理)家躲藏。事发后,公安机关部署抓捕赵某,后民警驾驶警车追赶至距熊某家约100米远时被告人赵某将4包炸药投向警车,导致警车被炸毁,5名民警被炸伤。

检察机关遂以爆炸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将被告人赵某公诉至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爆炸罪如何量刑

文山州中院经过审理,一审以爆炸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死刑。

宣判后,被告人赵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7年4月19日,云南省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被告人赵某辩称在抢劫犯罪中自己并非主犯,用刀刺伤民警罗某也是在被殴打的情形下才进行的,且投放炸药只是为了护车并无伤人的意思,不应构成爆炸罪。另外,自己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应该从轻处罚。

云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则认为,被告人赵某犯爆炸、抢劫、故意伤害一案,其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对其应给予严惩;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的量刑适当,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原判决。

法院对此案将择日宣判。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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