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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重案大队长骗财骗色,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刑事案例           阅读:24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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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重案大队长骗财骗色

被告人周某曾因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刑,后于2005年9月刑满释放。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周某伪造了公安局执勤证,配置了假手枪等作案工具,并冒充“重案大队长”进行诈骗活动,后于2006年7月与女青年胡某同居。2006年8月,被告人周某以买房缺钱为由骗取胡某2万元。另外,被告人周某还以突击检查为由骗取某娱乐场所负责人王某“罚款”1500元。

检察机关遂以诈骗罪将被告人周某公诉至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龙马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

2007年1月31日,龙马潭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2年零8个月。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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