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触刑法
被告人张某,曾任安徽阜阳地方铁路管理局局长、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2004年7月31日,被告人张某任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4年,被告人张某以为个人谋取利益和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使用非法手段占有部分国有资产。2005年8月至2007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向其设立并控制的公司转移款项,并采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资金4776。79万余元。2004年7月至2006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违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将公司资金非法挪用共计2005万元。1997年至2004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曾任安徽省、阜阳市领导职务的王某行贿共计15万元。现被告人张某已被抓获归案。
职务犯罪怎么处罚
被告人张某对行贿事实予以承认,对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事实予以否认。
最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张某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