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抢夺又抢劫
2008年8月15日晚,被告人黄某1、黄某2合谋,由黄某2驾驶摩托车搭载黄某2至贵港市汽车东站附近,趁被害人覃某不备,夺走覃某装有现金723元、价值325元的手机的挂包夺走。2008年8月26日,被告人黄某1、黄某2伙同黄某3在贵港市北环路峡山水泥厂路段,盗走覃某价值人民币1650元的摩托车一辆。2008年9月4日,被告人黄某1、黄某2采用类似手段,抢夺被害人蒋某的财物,致使被害人蒋某摔伤。现两名被告人已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数罪并罚如何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1、黄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驾驶摩托车实施抢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的方法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之机,公然结伙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1、黄某2一人犯三罪,应当数罪并罚。两被告人利用行驶的机动车抢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在三起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两被告人在实施第三起抢劫犯罪中,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抢劫财物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据此,2009年2月5日,法院以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判处黄某1有期徒刑四年、一年六个月、一年,并处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判处黄某2有期徒刑四年、一年六个月、一年,并处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