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盗生产物资殴打保安
2008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李某某、黎某某等人(均在逃)在偷盗湖南省湘钢集团的生产物资时,被保安冯某等人发现,被告人王某某等立即持棍殴打保安,趁机逃走。保安冯某等人被打伤。
次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彭某某等人驾车途中与一辆奇瑞QQ汽车刮擦,为此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将奇瑞QQ车内的两名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民警砍伤。几日后,正当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逃跑之际,遭遇警察的围堵,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又再次持枪抗拒抓捕。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居住处还缴获了自制枪支2支和多发子弹。
触犯刑法如何定罪处罚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行为恶劣,罪迹斑斑,已触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故公诉至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