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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国家征地补偿金,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刑事案例           阅读:85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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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国家征地补偿金

被告人齐某,沈阳市铁西区大潘镇小祝村村民。2007年3月,沈阳市对铁西区大潘镇部分土地进行征用,并于2007年4月13日张贴了被征用土地的停耕通告。在征用土地公告张贴出来后,齐某和其妻金某伙同本村村民邱某和马某抢栽了7亩的轮叶党参,获得国家征地补偿金23万余元。随后,齐某夫妇勾结朋友先后抢栽44。77亩苍术、20余亩景天,并抢建三排铁冷棚,骗取国家征地补偿金62万余元。

2008年,齐某勾结朋友高价从农户手中租地,然后种上并不适合当地生长条件的经济作物,还抢建各种建筑,获得征地补偿金74万余元。齐某夫妇伙同另外10人在2007年4月至2009年5月间共诈骗征地补偿金159万余元。

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靠抢建抢种手段骗取巨额国家财产,已经构成诈骗罪。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齐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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