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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侵吞五百万,职务侵占罪怎么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55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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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侵吞五百万

在2005年2月至2007年8月间,担任原德州市燃气总公司经营处副处长的被告人熊某利用其职务便利,贪污公款共计2330056元。2007年8月18日,德州市燃气总公司改制为德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燃公司),被告人熊某利用自己担任主管和站长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在2007年8月至2009年5月间,职务侵占共2736972元。

职务侵占罪怎么处罚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作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该国有公司通过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后,被告人熊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退回部分赃款,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2010年5月24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熊某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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