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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最终入狱服刑,构成盗窃罪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案例           阅读:36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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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盗窃罪的条件是什么

2006年10月18日,纪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1月30日,纪某再次因盗窃入狱服刑十个月。2010年8月4日,纪某第三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12月21日15时许,出狱三个多的纪某在黑龙江省虎林市的一间酒行内,趁机偷走张某放在办公桌内的现金3000元,离开时被张某发现,纪某将张某摔倒后逃离现场,张某受轻微伤。2012年1月12日9时40分,纪某来到一布料店内,偷走郭某挎包内的现金1500元。3月10日15时20分,纪某在一按摩店内偷得顾客潘某的手机一部和现金980元。3月19日12时20分,纪某在家政服务中心内将工作人员万某装有7000元现金的包偷走。后万某报案。2012年3月20日,纪某被抓获。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纪某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纪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纪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部分赃款、赃物已返还,量刑时应予考虑。被告人纪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纪某归案后及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并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亦予以考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此类犯罪。

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纪某有期徒刑六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9000元,合并有期徒刑九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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