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有什么刑事责任
2009年,利用父亲刘某1(另案处理)担任北京朝阳区副区长的职务便利,被告人原北京圣博翔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股东、法人代表刘某2伙同父亲刘某1以支付购买宝马车的尾款为名,向金港汽车公园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索要人民币41万余元。另外,被告人刘某2还伙同生意伙伴曾某在拆迁中虚构合同,诈骗拆迁款477万元。
检察机关遂以受贿罪、诈骗罪将被告人刘某2、曾某公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2年11月19日,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2对于41万元的受贿指控表示异议。
被告人刘某2的辩护人辩称,刘某2确实拿了叶某41万元买车,但刘某2曾送给叶某6条名犬,属礼尚往来。而拆迁补偿中,曾某、刘某2只提供了假的装修合同等文书。
一中院经过审理,一审以受贿罪、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2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5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14年,罚金1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