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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区长儿子受贿并伙同他人诈骗,受贿罪有什么刑事责任

刑事案例           阅读:29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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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有什么刑事责任

2009年,利用父亲刘某1(另案处理)担任北京朝阳区副区长的职务便利,被告人原北京圣博翔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股东、法人代表刘某2伙同父亲刘某1以支付购买宝马车的尾款为名,向金港汽车公园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索要人民币41万余元。另外,被告人刘某2还伙同生意伙伴曾某在拆迁中虚构合同,诈骗拆迁款477万元。

检察机关遂以受贿罪、诈骗罪将被告人刘某2、曾某公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2年11月19日,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2对于41万元的受贿指控表示异议。

被告人刘某2的辩护人辩称,刘某2确实拿了叶某41万元买车,但刘某2曾送给叶某6条名犬,属礼尚往来。而拆迁补偿中,曾某、刘某2只提供了假的装修合同等文书。

一中院经过审理,一审以受贿罪、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2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5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14年,罚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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