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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盗窃他人通信线路充Q币,盗窃罪是怎么判刑的?

刑事案例           阅读:45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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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怎么判刑的

被告人杨1利用其在网络上学会的用拨号机在电信交接箱盗取电话费充Q币的方法,在网上购买了多部拨号机后,伙同被告人杨2、徐某及其他3人(均在逃)盗接他人通信线路为Q币充值。2011年8月17日至2011年9月21日期间,被告人杨1、杨2、徐某等人利用拨号机盗打电话,为多个QQ帐号充值Q币,共计充值15770余元。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1、杨2、徐某目无国法,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盗接通信线路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2、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2012年11月19日,丰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杨2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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