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数额怎么认定
2012年2月26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赵某、王某、涂某等人携带铁锹、探针等工具窜至福建省温州瓯海盗掘沈氏祖坟,盗得价值人民币95300元的白木佛珠、白底青翡翠手镯、翡翠领管、荷盒仙姑翡翠雕件等麒麟和田玉佩等物件,后销赃给他人。2012年3月15日,被告人赵某、王某、权某等人携带铁锹、探针等工具再次窜至福建省霞浦县某山上将王氏的祖坟挖开,盗得价值人民币79000元的和田白玉凤凰饰件、和田白玉耳坠、和田白玉龙头带扣、和田白玉蝴蝶饰件、和田青白玉转心牌、和田白玉玉蝉等陪葬物品,并将古墓的主人——清代正五品的“太原堂”弼庵公的“干尸”抛在墓外。另外,被告人赵某、王某、涂某、权某等人还在浙江温州、福建霞浦等地还盗掘坟墓13次,窃得瓷器钩藤花香炉、琉璃朝珠、手珠、料器戒指、如意包银玉簪、头簪等陪葬品。
检察机关认为,赵某、王某、涂某、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遂以盗窃罪将被告人赵某、王某、涂某、权某公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年11月15日,温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对此案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