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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电网致人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45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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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电网致人死

被告人黄某为了保护其种下的西瓜不被老鼠、家禽以及人为破坏或盗窃,在2012年6月19日,在西瓜地周围安装上电网,并粘贴上警示告牌。怎料,2012年7月22日中午,李某1和李某2两人偷偷来到西瓜地偷西瓜,不慎触电导致一死一伤。事发后黄某积极帮忙救助两人并主动投案自首,还积极赔偿了受害人损失10万元。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何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致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过,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未经被告人许可,擅自进入被告人设有篱笆的西瓜地偷西瓜,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被害人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2013年1月20日,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5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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