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豫园商城金店内抢夺黄金首饰案
被告人石某于2011年1月1日傍晚6点半左右,以购买黄金饰品的名义,在上海豫园商城内的老庙黄金店内,挑选饰品时,趁营业员不备,抢走了一条足金项链和一条足金手链。经鉴定,价值共计49396。50元。
抢夺罪如何认定
一审法院以抢夺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责令他退赔违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石某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抢夺罪。他抢夺财物价值人民币4。9万余元,属抢夺数额特别巨大。又因石某2007年11月曾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2011年8月10日下午,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