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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文书侵占新农村建设资金,职务侵占罪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48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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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文书侵占新农村建设资金

2010年9月17日,安徽省五河县朱顶镇梁巷村文书杜某某从梁巷村账户提取新农村建设资金39723。41元,支付给安徽杨丰种业有限公司,用于垫付本村村民惠农麦种款。2010年11月,杜某某从农户收回麦种款39723。41元。2010年9月30日,杜某某在会计明细帐中做了三笔帐,但未将收取农户的麦种款做收入帐,至2011年3月份检察机关介入前,杜某某仍未将该笔收入入账。案发后,杜某某向五河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39763元。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职务侵占罪如何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村新农村建设资金39723。41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杜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杜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退出了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被告人杜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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