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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10农民工抢劫工地钢材,有立功情节的应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33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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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10农民工抢劫工地钢材

2011年1月中旬,薛某某、薛某、张某某驾车自安徽省巢湖市至上海市。途经铜南宣高速九标段工地时,薛某某发现该工地堆场内有许多钢材,仅一人看守,遂同薛某预谋共同抢劫。2011年1月24日中午,薛某某、王某某先行来到该工地堆场,查看看护情况。次日凌晨1时许,薛某带着雇佣的十名农民工乘车来到宣城市,薛某某、薛某、王某某等三人再次到达该工地堆场附近。王某某与郭某某先到工地将看护人何某某用绳索捆绑在小屋内,并拿走何某某的手机,并联络薛某告知何某某已被控制,薛某遂联络薛某某,同时与民工一起到工地搬运钢材直到25日晚7时许。后薛某、民工分别乘车返回上海。2011年1月25日晚11时许,薛某某开车至工地附近接看守何某某的王某某及郭某某回上海。薛某乘坐车到达上海后,联系薛某华,将上述钢材以83000元出售给黄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后90737元的钢材被追回,已发还给受害人。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有立功情节的应如何量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薛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薛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薛某、王某某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且案发后全部赃物已被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均可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薛某某、薛某、王某某等三人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年、七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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