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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前参与抢劫致人死亡,归案后积极赔偿能否减轻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26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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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前参与抢劫致人死亡

17岁来北京打工的高某,和几个老乡都没找到工作,几个人便商量抢劫得钱回老家去。于是三个人在2001年2月份,骗租了被害人艾某驾驶的“面的”,在乘车过程中,高某的两个老乡用尖刀将被害人杀死,随后三人逃跑。高某的两个老乡先后被抓获归案,并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高某一直潜逃,直到2010年,已经26岁的高某带着儿子回老家看望父母时,被抓获归案。

高某归案后,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表示希望对其轻判。

归案后积极赔偿能否减轻处罚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考虑其犯罪时尚未成年,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地位、作用,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对其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高某四年有期徒刑,罚金4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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