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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走监管人员后盗窃废钢板,盗窃有未遂如何判处?

刑事案例           阅读:21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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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走监管人员后盗窃废钢板

被告人张某于2011年5月26日,到北京市丰台区一车辆公司厂区提取所收购的货物废闸瓦时,谎称自己的车胎需要打气,在车辆公司厂区监管人员离开时,趁机将厂区内的6吨废钢板(价值21000元)装到自己的货车上欲盗走,在离开时被查获归案。

盗窃有未遂如何判处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愿意缴纳罚金,有认罪悔罪表现,且其系犯罪未遂,赃物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单位,故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犯罪未遂、能如实供述罪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酌予采纳。

综上,丰台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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