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
2006年初,下村镇某村委干部李某某伙同他人挪用村委资金用于投标,之后二三天归还。2006年至2008年间,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支付村委鱼种场围墙工程过程中,采用重复报账的方式贪污村委公款35000元。2007年6月至2008年4月间,李某某先后三次挪用村委公款共计5。4万元给他人用于个人开支,至2008年11月归还。2007年春节至2010年春节期间,李某某伙同另外五人,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假发票、假领条多次套取某村委资共计223030元,并将非法所得进行私分,其中李某某实得36750元。2008年3、4月,李某某为给别人办公司,挪用村委资金15万元,一个月后归还。2008年,李某某为和他人在新钢做挡土墙工程,先后多次挪用村委资金共计10万元,至2008年11月归还。2008年,李某某先后多次挪用村委资金共7万元用于个人开支,至2008年归还。
2011年9月26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如何量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某某伙同他人利用担任下村镇某村委干部的职务之便,多次伪造假领条套取村委集体资金223030元,被告人分得人民币3675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某还伙同他人或单独挪用村委集体资金42。4万元用于经营活动或挪给他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但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还全部赃物,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