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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手机后办银行卡索钱,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刑事案例           阅读:26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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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被告人陈某,20岁,因无固定工作经济拮据。2009年6月28日晚,陈某在河南省焦作市高新区某村民家出租房内盗窃电脑、手机各一部。失主王某给自己的手机发送短信,希望陈某归还。陈某要求王某给自己汇钱,办特意办理了银行卡。后王某报警,陈某被抓获。

2010年5月18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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