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俗僧人骗财骗色
被告人陈某曾经是僧人,还俗后继续以僧人身份从事宗教活动。2009年3月15日是观音菩萨生日,受害人赵某来雷音寺请陈某为其做法事,陈某见其出手阔绰,便萌生骗钱的念头。当日法事后陈某收赵某为弟子,次日便以赵某有灾难,需请陈某师伯进行化解为由骗取赵某3。4万元。收取了赵某这笔钱并挥霍完毕后,又对赵某起了淫念,借口为赵某治病消灾,将赵某骗至麻阳县城内宾馆实施骗奸。
主动交代罪行能从轻处罚吗
案发后陈某被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和强奸罪公诉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年5月13日,麻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他人有灾难及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国家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利用女信徒对其的信任及对其谎言的执迷,心生淫意,假借治病为名,以迷信胁迫手段骗奸女信徒,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陈某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犯有强奸罪的情况下,主动交待了奸淫赵某的事实,系自首行为,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触犯二罪,应予并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鉴于被告人在强奸犯罪时系自首,科刑时对被告人陈某予以从轻处罚。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