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无人盗走朋友3万元
2009年10月,被告人刘某趁女友外出之机,盗走女友家中现金30000元。后女友陈某报案。逃走的被告人刘某案发后,先后两次通过他人将盗走钱款归还。直至2010年1月,被告人刘某投案自首。
盗窃罪怎么处罚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其朋友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前已将被盗款项归还给了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态度较好,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
2010年5月14日,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