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抢劫致人死亡
被告韦某因犯故意伤害被判有期缓刑。2006年11月22日,被告人韦某在一迪吧娱乐时,趁顾某上厕所之机,持刀朝其身上连捅十余刀后,抢走铂金项链一条,后顾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韦某事后将项链卖给了吴某和何某,获赃款10200元。
韦某在审理过程中一直拒不认罪。
抢劫怎么处罚
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韦某在实施这一犯罪过程中,有经过质证的运动鞋、项链、法医DNA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通话清单以及证人曾某等18人的证言。法院认定韦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
2007年12月,广西柳州市中院以抢劫罪判处韦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韦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于2008年7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维持其死刑。
此案是广西首例“零口供”被判死刑的罪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