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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信用社金库劫走44万,抢劫杀人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33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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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信用社金库劫走44万

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曹某某欲抢劫江苏省邳州市八义集镇信用社。2006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手持撬棍,翻墙进入信用社院内,手段残忍的将两名值班人员打死、打伤后,撬开金库库门劫走现金44万余元。同年3月底,被告人曹某某被抓获,追回赃款39万余元。该“3·11”特大抢劫信用社金库案震惊江苏,引起高度重视。

抢劫杀人如何量刑

2006年8月11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判处被告人曹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5万元。

2007年1月11日,被告人曹某某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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